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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执检」强化监督刚性 提升办案效果—大连城郊检察院开展全员业务培训
发布日期:2019-12-18 17:09:09|来源:东方头条|责任编辑:

11月28日,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为全体检察人员召开题为“强化监督刚性 提升办案效果”的业务培训讲座。主讲人是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杨蔚蔚。杨专委从事检察工作三十余年,深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十余年,是一名勤于钻研、善于攻坚、经验丰富的资深办案人,她通过自己办理的三起典型减刑案例,结合自己的办案体会为大家深入浅出的讲解了好的经验做法和办案技巧。

一、某监狱提请罪犯于某某减刑案

于某某在被省高法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市中法又两次减去有期徒刑后因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再次被判为无期徒刑。监狱提请新的无期徒刑减刑时没有考虑将两次有期徒刑的减刑一并予以确认,理由是按照法律规定两级法院的管辖权不同,监狱拟按两步走分别向省高法和市中法提请减刑。杨专委在审查该案时指出:对于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因为对法条的机械理解而人为的划分为两个部分分别办理,不仅没有实质意义、徒耗司法资源,而且会严重侵害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新的不公平。因此,杨专委果断启动监督程序,提出了由省高法在无期徒刑减刑裁定时对之前的历次减刑一并予以确认的检察意见。该意见得到了省检察院的支持,并最终被省监狱管理局和省高法采纳。此案的办理不仅有力维护了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保障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也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示范性。

二、某监狱提请罪犯毕某某减刑案

毕某某原判无期徒刑,在服刑多年后因原判附加刑适用错误被重新审理,新的生效判决主刑依然是无期徒刑不变,取消了附加刑。监狱提请新的无期徒刑减刑时只是按照法条的规定提出了减刑幅度,毕某某之前已经服刑的期限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未予考虑。杨专委在审查该案时指出:办案不能单纯的对法律条文做机械理解,要以立法本意、司法公正为出发点来解决实际问题。本案中,毕某某的主刑在新旧判决中均未改变,故不应当简单地以新的判决为由来否定主刑的执行经过,况且新的判决取消了毕某某的附加刑,事实上是对其刑罚的减轻,那么就更没有理由因审判机关的失误来加重其刑罚的执行。因此,杨专委提出了监狱在提请无期徒刑减刑时应当提请法院对已经执行的刑罚一并予以确认的检察意见。该意见得到了省检察院的支持。此案尚在办理中,办案人将持续跟踪案件进展情况。

三、某监狱提请罪犯迟某某减刑案

迟某某在担任某村屯村民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9万余元并据为己有。该犯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却在狱中月均消费高达1300余元。杨专委由此初步判断该犯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遂深入监狱敦促该犯履行财产性判项。讯问时该犯称贪污款已全部发给村民了,按政策规定是村民应得的,法院不应判处追缴其犯罪所得,并称其狱中消费款是哥哥、舅舅给的,主要用于自己的日常花销。杨专委随后向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原办案人进一步了解案情,为减刑开庭做好准备。庭审中,该犯对财产性判项表示不服,称其月均消费的1300余元除自己日常花销外,还用于接济生活困难的其他罪犯。杨专委以该犯没有真正认罪悔罪、确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财产性判项、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为由,当庭发表了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迟某某被法律的威严所震慑,遂于庭审次日就委托亲属将全部犯罪所得退缴给原审法院。鉴于该犯的上述悔改表现,为鼓励其悔过自新,促进其他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杨专委向法院提出同意减刑,并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的检察意见。

杨专委最后与大家分享了她的几点感悟:一是要树立精准司法的理念,在疑难复杂案件中要深入思考,运用辩证思维来客观、公正地办理每一起案件;二是要提升责任担当意识,提出检察意见要观点明确、依据充分,并且要跟踪监督,将监督意见落到实处;三是要深入调查研究,才能把握办案的主动权,特别是办理减刑案件,要重视与服刑人员的谈话环节,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掌握思想动态和案件细节。

文字:苏千魁

摄影:常米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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