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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首例高空抛物案最新进展:嫌犯被依法执行逮捕
发布日期:2019-12-31 16:27:54|来源:东方头条|责任编辑:

洛阳首例高空抛物案,近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嫌疑人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派出所依法宣布执行逮捕。

扔在非机动车道道牙边的菜刀和摔坏的电烧水壶

摔坏的玻璃茶几碎玻璃渣

经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派出所调查,家住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临街某居民楼2楼的男子小杰中午喝酒后,与家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为宣泄私愤,12月10日晚上19时40分前后,小杰砸碎二楼厨房窗户玻璃后从窗户往楼下扔东西。先后将一个电热水壶、一把菜刀扔到楼下非机动车道上,接着又将室内一玻璃茶几扔到楼下人行道上摔碎,还将一听易拉罐啤酒和包装盒扔到人行道停放的电动车上。案发地点位于居民楼临街,楼下是商铺和人行道,案发时来往行人密集,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小杰到案后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高空抛物行为,极易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派出所经提请检察机关批准,12月20日已将犯罪嫌疑人小杰依法宣布执行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以案释法

今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进行明确。

《意见》指出,故意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规定,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意见》还对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进行了明确。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此前,对于高空抛物没有人身伤亡的,一般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意见》出台后,明确了高空抛物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只要危及公共安全,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链接

11日《人民日报》官方微信报道,今年5月,济源一男子到其前妻住所滋事,因其前妻拒绝开门,该男子遂将其前妻停在消防连廊上的电动车从20楼摔下,致电动车毁损,幸好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该男子将电动车从20楼摔下,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法院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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