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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案普法两不误 惠州惠城区法院巡回法庭进园区
发布日期:2019-12-21 20:58:40|来源:东方头条|责任编辑:

11月7日下午3时许,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高新科技产业园内,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下称“惠城区法院”)正在开庭审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纠纷。

凤凰网广东获悉,为了全面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惠城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钟星亮决定采用巡回审判的模式并担任本案审判长,到劳动者、企业最密集的地方开庭,让巡回法庭为群众提供“家门口的司法服务”。

据悉,此次巡回审判是一起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的行政案件,原告广东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诉请法院撤销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惠州市人社局”)对第三人温某作出的工伤认定。2018年11月,第三人温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12月,温某在配合检查天花漏水时不慎滑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肋骨多发骨折、右肺挫伤。

原告物业公司称,温某在受伤之前,已因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被公司辞退,温某也在相关文件上签名。温某受伤时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惠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被告惠州市人社局答辩称,事故发生时温某仍在公司上班,公司未办理完整的辞退手续,也在温某《工伤认定申请表》加盖了公司公章,劳动关系存续,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合议庭紧紧围绕“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焦点,经过详实的法庭调查、激烈的庭审辩论、合议庭合议等环节,依法进行当庭宣判。

惠城区法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在温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书》“用人单位意见”一栏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视为双方共同确认发生工伤的事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温某在《离职面谈审批表》签名确认的内容为“不服处理决定”,物业公司也未能证明《辞退通知书》已送达给温某,即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温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惠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结束后,该案主审法官、惠城区法院综合审判庭主要负责人黄艳以案说法,就地开展普法讲座,向旁听人员普及工伤认定的情形、流程及赔偿标准、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及相关举证责任等法律知识,并一一解答问题。法官提醒,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催促单位为自己申报工伤,如果单位不肯在一个月之内申报,员工应该在一年内申报工伤,这个“一个月”“一年”是从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而不是治疗完毕后一年。用人单位应加强审批程序规范化管理,做好证据保存和举证准备,最重要还是依法依规经营,为员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我们很少有这么近距离接触法律的机会,法院的庭审和授课让我们印象深刻、收获多多,以后我们就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名汽车公司的装配工人说。惠城区高新科技产业园管委会招商引资办公室主任田辉表示,此次惠城区法院巡回法庭进园区,既让劳动者接受到法治教育,也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指引,促进企业合法经营,增强企业家法治信心,希望法院能定期筛选好的案例来开庭,助推惠城区科技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这是惠城区法院11月份的第二场巡回法庭,为推动“以案释法”制度落实,使法庭真正成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惠城区法院一直坚持巡回法庭进农村、进学校、进园区、进景区等,通过“庭审+讲座”普法大礼包为当地群众带来法律大餐,取得了一致好评,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来源: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李军 陈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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