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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成索赔案下达终审判决
发布日期:2020-03-04 11:17:38|来源:东方财富网|责任编辑:

《金陵晚报》“易索赔”记者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处获悉,ST天成(600112)遭投资者索赔的案件已经下达二审判决,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令公司需要赔偿投资者。由于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公司必须要向投资者进行赔付了。

  因虚假陈述遭到索赔

  ST天成遭到投资者索赔一事可追溯到公司此前的信披违规行为。2018年11月,天成控股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天成控股在资产置换事项的收益确认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形下,提前确认了资产置换收益,使其2017年1月25日发布的2016年度业绩扭亏为盈公告与实际情況严重不符。2015年12月28日,西仪股份与天成控股等签订《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协议》,西仪股份以向天成控股定向发行 6596931 股股份置换天成控股持有的苏垦银河 30%股权。当时约定,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才算完成股权交割。2017年1月6日,该次股权交割完成。2017 年1月25日,天成控股发布 2016年年度业绩公告:预计 2016 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1000万元至1500万元之间。然而随后,瑞华会计事务所在审计公司2016年年报时发现,公司的财务处理有多处错误,公司在2016年的业绩实际为亏损9700万元。该业绩变脸发生后,天成控股的股价连续两日跌停。证监会认定,公司的做法已经构成虚假记载。而根据证监会的认定,在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4月23日之间买入天成控股并在2017年4月23日当日依然持有该股的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符合这一时间范围的投资者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交易记录发送到电子邮箱jzqsp2016@126.com参与由《金陵晚报》“易索赔”频道组织的索赔征集,并在打赢官司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投资者二审胜诉

  投资者的索赔行动获得了法院的支持。2019年10月24日,公司已收到239名中小股民的诉讼判决书。根据相关法院文书,法院认为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1月26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17年4月24日,基准日为2017年7月6日;股民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本次诉讼总体判决情况如下:1、由公司承担224名中小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另驳回刘某等3人的诉讼请求,并裁定张某某等12人撤回起诉;2、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共计39112403.39元;3、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案件受理费、印花税及佣金损失共计663262.66元。

  在这之后,公司提出了上诉但最终被法院驳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遂驳回天成控股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显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天成控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并对天成控股的上诉理由逐项进行评判,最终结论与一审判决一致,认为天成控股案需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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